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涉嫌京华城案,之前已获“无保请回”,后又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。
北院认为,柯文哲明知超过560%的容积率给京华城有违法令,“仍执意为之,贯彻意志,迥然若揭”,致使相关案犯获取不法利益200余亿元新台币。柯涉嫌犯《贪污治罪条例》第6条第1项第4款的“图利罪”嫌疑重大,有毁灭证据或串供的可能,因此裁定羁押禁见。
柯文哲与前副市长彭振声现在都以“图利罪”被羁押。根据岛内司法实例,很少出现因为只涉嫌图利就羁押。通常,检方不会很快启动办案,而是先经过布线、监听等侦搜证据到一定程度,才会收网,结果这次北检收网相当仓促,看起来像是拿着“十二道金牌”在办案。
仔细看两次开庭,检察官在第一次开庭时,并没有在“图利罪”上发力,而是全力主攻“收贿罪”。但结果只能拿出100多万元来路不明的金流,跟案中200亿元天差地别,完全对不上。出现“开庭前吓死人,开庭后笑死人”,导致收贿罪部分无法说服法官,连带导致图利罪部分也未被采纳。
第二次开庭,检察官的策略和主攻方向已变,改打“图利罪”,当庭祭出立法委员质询内容、便当会资料、柯文哲亲签公文等三项“证据”,试图证明柯有图利的“主观犯意”。裁定还显示,北检检察官曾带廉政署人员到柯宅搜证,柯明知检廉带着法院搜索令,仍然“拒绝应门,阻挡和妨碍公务近一小时”,让法官怀疑柯趁这一小时“畏罪”删除手机短信等证据。
两次开庭,分别主打两个罪名,第一次强打“收贿罪牌”,法官不买单。第二次改打更凭借法官心证的“图利牌”,才逆转裁定,押了柯文哲。
出现两个结果,说明检方在第一次开庭时太贪心、太贪功,急于求成,试图一举拿下,一刀毙命,不出有把握的图利罪牌,偏偏出没有把握的行贿罪牌,所谓“不法金流”的收受人对应关系都没理清楚就声请羁押,霸王硬上弓。
柯文哲羁押禁见,律师可提抗告。但如果高院驳回确定的话,柯就要被押两个月。一般情况下,只要羁押理由没有消失,就可以一直续押,直到起诉,甚至有时候会到一审判决出来为止。这样一来,“柯文哲剧场”可能要暂别了。
所谓的图利罪其实是贪污罪的一种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便民与图利的界限在于,法律范围内给方便叫合法便民;如明知法规却故意违反,不法图利的罪名就可能成立。“图利罪”的刑期是处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贪污罪各地都有,但岛内这个“图利罪”却极小众。柯案也几乎是岛内“法官心证”的教材。
案中,第二次羁押庭上,法官采信了检方说法,在还没有勾勒出具体金流的情况下,就认定柯文哲图利罪嫌重大,就算认为有不明金流汇到柯账户,也没有证据指证这些钱就是来自案中相关嫌犯,这是典型的“有罪推定,押人取供”。
面对没有不法金流的所谓“图利”,在押不押人之间,法官自由心证的空间极大,法官认定有就羁押。
值得一提的是,北院在重开羁押庭前,法官特别强调,限制检方在羁押庭上使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,某种程度对柯文哲有利,是在保障他的“防卫权”。但这也意味着,同样面对声押证据,不同的法官身上也表现出天壤之别的心证。